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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适应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三种意识"
时间:2015-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检察制度的不断深入与发展, “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及“警务区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通过开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检察院的规定进行精细化的岗位练兵培训,素质显著提高,警务机制日趋完善,在服务自侦办案上的作用日益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警工作,法警队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要积极探索创新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全面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强化履职意识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担负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5条、第72条、第83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将法警队工作更加细化因此,司法警察必须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一是强化责任认识。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警务工作无小事,增强司法警察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二是转变工作方式。把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同本部门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理解,尤其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本部门工作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对以往检察实务工作及法律修改后新的要求进行对比,逐条、逐款、逐句,逐词、逐字进行细致讨论研究,做到学懂弄透、熟练掌握、融会贯通。通过抓规范、抓纪律,形成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来为检察工作服务。三是适应新法,岗位练兵

  二、强化形象意识

  一支“打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司法警察队伍,一定是政治坚定、精通业务、廉洁奉公、勤奋敬业、努力上进的队伍。一是要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要求,不断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党风党性教育。针对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规范履职意识淡薄等问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积极参加“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主题教育活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活动,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根除司法警察思想上存在的误区,及时扭转“位卑责轻”、“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等错误观念和认识,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培养“服务大局、自觉奉献”的意识,打造“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的作风。二是围绕司法警察职责,不断加强队伍业务知识的学习。法警大队努力达到三个方面的“应知”:应知检察业务知识,明确检察机关性质和地位,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应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明确执行职务的主要方法和技巧;应知办案程序,明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政策,为全面、正确履职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强化服从意识

  一是规范用警程序和方法。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必须遵循“依法用警、合理用警、科学用警”的原则,坚持统一派警履职、严格用警程序,先后制定了《派警制度》、《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制作了用警申请单、办案工作区使用单。明确规定业务部门一般用警自行开具申请单,司法警察大队根据申请单开出派警令;重大警务活动由分管检察长开出派警令,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派警令依法出警,做到法警使用、管理既责任明确,又程序明了,既加强了同检察业务部门的沟通,又严格实行警力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实现了检警工作的同步协调。二是积极协助自侦部门办案。一方面明确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办案职责分工,明确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协作,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要自觉接受检察官的统一调遣,甘当配角、助手,自觉发挥应有作用。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大队按规定派出警力投入到办案中,参与案件的看管、协助执行拘留、传唤、押解、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三是规范法律文书、案卷的送达流程。在收案、登记、送达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使送达工作的流转过程有序操作。确保了各类案卷及法律文书安全、准确、及时送达。四是建立与公诉部门的协调通报机制。根据上级院相关精神,在内部建立健全法警大队与公诉部门协调通报机制,对于涉黑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由司法警察全程负责保护公诉人的安全,确保出庭公诉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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