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时间:2017-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剩余资金日益增多,将钱存在银行利息太少,炒股票风险太大,于是以获得较高利息为目的民间借贷(包括非法借贷)、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非常严重。近几年来,我县连续发生类似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受害人上访等,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隐患。因此,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严格予以惩戒和治理。

    一、我县民间非法借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的特点及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一般采取高息为诱饵,直接成交的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目前,民间借贷以有“借”而低“息”逐步转向以获利为目的“高息”转化;从亲朋好友友谊资助向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转变。目前民间非法信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纯粹的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借贷人为了达到非法集资诈骗的目的,往往以高息为“诱饵”,让受害人尝到好处、尝到甜头,从而越陷越深。这种非法借贷非法集资者,往往先以较熟悉的人为目标,发展到其亲戚朋友等,借贷到期后一次性付清利息或连本带息,使受害人即得到实惠又感觉借贷人非常讲信誉。以此将此作为挣钱的手段,不但将自己的积蓄全部“押上”,还要和亲朋好友借钱用于“放贷”,最后弄得“鸡飞蛋打”,倾家荡产。青龙县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就是如此,非法集资达数百万元、几千万,后或是不知去向,或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无理抵赖,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这些受害人有的还是下岗职工。

   二是兴办企业、搞生意分红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目前,随着多种经济实体不但涌现,个人办企业,办经济实体等越来越多。而所有企业和经济实体都需资金运转,导致民间借贷极为普遍。有的以高息为手段,有的以合伙分红为条件进行非法借贷和放贷。在这种行为中,有的也确实以诚信按双方协议兑现承诺,但有的因管理不善买卖赔本,偿还无力,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更有甚者以办企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我县八道河镇杜某某非法集资案,就是以高息为诱饵,向573名受害者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三是非法集资等行为是引发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民间非法借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往往是引发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近期,我县连续发生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因素。有的因谎报虚假抵押物骗取民间借款构成诈骗罪;有的高利“放贷”后因还款不及时而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等。这些案件均为民间借贷而引发。

此外,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和依据,手续不齐全,更有甚者还进行违法操作,出现了“有凭无据”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借款不还等情况,部分人群便会通过暴力收回欠款,借贷双方得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影响,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诱发了一系列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导致民间借贷、特别是非法借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大量出现的原因

   导致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非法借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大量出现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分配不合理,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因而民间借贷市场便应运而生。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二是盈利思想的驱动。从利益的最大化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的利息远远高于将钱存入银行的利息,这样既能在短时间内牟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管。

  三是手续简便快捷。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不仅省去了繁琐的办理手续,而且还减省了变现用来做抵押担保的程序,致使部分群众更趋向于民间借贷。

   四是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特别是农村银监部门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难免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关于民间借贷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条令,让监管人员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特别是非法借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的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个人的法治观念。强化金融和法律宣传知识,引导民间借贷正确有序进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引导其按照银行部门的正常办理程序办理,有凭有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加强法律知识宣传,确保借贷者所借款项用于合理合法的经济建设之中,同时,被借贷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是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借贷行为。政法机关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以借贷形式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诈骗吸纳民间资本的行为,必须出重拳,严打击,决不能让违法者赚便宜。同时要千方百计会同有关部门,最大限度的对违法而造成的损给予追缴,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金融体系要积极筹措资金,改进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无担保小额贷款等。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水平和金融系统为人民群众办理简单快捷的存款贷款业务。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国家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的同时,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青龙检察微信
青龙检察微信
版权所有: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