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被告人韩某某在车上售票,载53人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龙王庙乡起河村路段时,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祖山中队依法查扣,经核查该大型普通客车的核载人数为37人,实载人数为53人,超员16人。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驾驶大型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我院依法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