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诉科受理审查起诉的陈某某放火罪一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我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其放火的对象系自家房屋,且由家庭矛盾引发其犯罪动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自愿认罪,与同类案件判决相比,量刑畸重,应适用缓刑。我院提请抗诉后,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我院抗诉理由。
2017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指令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的抗诉成功,有力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