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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约会 “引狼”入室
时间:2015-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今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聊已经成为交友的一种常见、重要的途径,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也会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男,1968年出生,系外出务工人员。被害人吴某某,女,其对象与被告人吴某系工友,住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拨子乡。被告人吴某通过吴某某对象得知吴某某的手机号码,二人遂在网上聊天,后相约在吴某某家见面。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电话聊天后约定到吴某妹家见面。2013年6月7日下午吴某到吴某某家,后被告人吴某乘吴某某一人在家之机,强行将吴某某裤子扒下欲与其发生性行为,遭吴某某反抗及被赶到现场的李某发现后未能得逞。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但其犯罪行为系暴力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罪行性质较为恶劣,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决适用的是从轻处罚,而没有适用减轻处罚,该判决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行相适应的,属量刑适当。
在此,检察官提醒有“网聊”爱好的人们,网聊是一种交友的方式,也可以消除寂寞,但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要有一个正确的交友目的,本案中的被告人、被害人网聊后迅速相约见面,其均有寻求刺激的目的,而非正常交友;二要增加防范意识,网聊结识的朋友是“虚拟”的朋友,其实对对方几乎一无所知,本案酿造了一起强奸案,同样也可以发生抢劫案、绑架案、故意杀人案等,存在极大的危险。
青龙检察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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