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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话”获刑“八年”
时间:2015-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朝时期,“鸦片”使清王朝走向灭亡。当今社会仍有为数众多的人员在吸食着毒品,这离不开犯罪分子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把贩卖毒品罪列为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打击。一个真实案例中一被告人打了一个与贩卖毒品有关的电话,获刑八年。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明知罪犯魏某某要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将魏某某的手机号码告知从事买卖冰毒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乙(系吴某甲妹妹),称如果买冰毒可以与魏某某联系。魏某某与吴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后,魏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某乙冰毒67克;卖给吴某乙的39.93克冰毒于2012年2月27日晚上在吴某乙的租住处被青龙县公安局扣押,其余的冰毒被吴某乙卖给他人。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其主观上明知他人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犯罪行为的实施,但却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本案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本案的主犯罪行较重,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甲被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处罚。青龙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决适用的是减轻处罚,仍获刑八年,但该判决与被告人吴某甲的罪行相适应的,属量刑适当。因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魏某某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数以百计、千计的人染上毒瘾,甚至妻离子散。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铭记一句话: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被告人吴某甲在打这个获刑八年电话的时候,他也许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他应该意识到本案中魏某某、吴某乙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青龙检察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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