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院起诉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有盗窃的故意,最终也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检察院却以抢劫罪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呢?下面以案例说明。
被告人薛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窜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安子岭乡田庄村拐子沟金矿偷金矿石,在去实施盗窃行为的途中,有人知道拐子沟金矿有看守人员,遂预谋组织几个人先盯住看守人员。到犯罪现场后,被告人中的三人直接将金矿值班人员薛某控制住,后将金矿矿井内的50余袋金矿石及薛某的一部诺基亚牌手机“盗”走。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的作案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湮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本案中的被告人本意是去偷东西,最后却被判处抢劫罪,究其原因,是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即将值班人员控制住,致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而不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故最终致使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