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贾某某2016年5月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客车,与旁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两人受伤,被告人贾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经鉴定,两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案件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贾某某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即该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致二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难追究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应该重复评价,故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另行评价,以逃逸情节加重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二、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装设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
结合本案, 被告人贾某某兼具上述条款的第二、四、六条情形,第六条是应该与第二、四条共同作为交通肇事的构成条件还是单独作为量刑的情节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这六种均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将第六条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显然属于重复评价。此外,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书中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因车辆驶入逆向,并肇事后逃逸导致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交管部门已经将肇事逃逸作为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责任主要责任的要件之一,如果在量刑情节再予以重复使用,显然对被告人贾某某不公平。综上,笔者认为,对被告人贾某某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