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通知受害人家属参加诉讼,刑事判决书也未送达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院提请抗诉。
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指令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检察院抗诉成功。